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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亲子鉴定适用现状的思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诉讼环节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问题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开始从单纯对亲子鉴定进行原则把握到从外不监管和具体操作等多角度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的转变。..
1368331678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2-15 12:11:18 热度:176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诉讼环节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问题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开始从单纯对亲子鉴定进行原则把握到从外不监管和具体操作等多角度对其使用进行规范的转变。《婚姻法》实施以来,其对亲子鉴定的司法实践,尤其是针对亲子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具不做鉴定的问题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树立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简化了操作流程,并且出现了不少血缘拟制真实的成功案例。
由于在我国亲子鉴定诉讼实践环节,亲子鉴定往往只是被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手段来对峙,当事人对该规则相对比较陌生,同事立法上存在不少缺陷,对一些问题未涉及采取回避态度,民众对于亲子鉴定的价值认知还未完全跟进,故而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少不足和完善的地方,这也是亲子鉴定的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分析对象,分析我国亲子鉴定制度适用存在的不足。
亲子鉴定的适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
目前亲子鉴定在司法领域中适用非常普遍,然而从上述批复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发现,在我国实体和程序上都只是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而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相对略显笼统、粗糙。
以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为例。由于亲子鉴定的结果往往涉及到个体身份确定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时常夹杂着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审慎对待,在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是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资源而启动,还是基于一定社会公益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启动权限,这一切都应该要有明确的规定。遗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亲子鉴定的启动进行相应的明确,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些许借鉴。
亲子鉴定适用中利益层面的多元化与保护的单一化
亲子关系往往涉及到了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等多方面的利益,而亲子鉴定的适用则使得这些利益主体的相关权利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此时,必须考虑协调各方利益,避免由于滥用亲子鉴定技术二队具体个案中相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亲子鉴定适用过程中坚持利益均衡十分有必要。而通过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批复内容的规定,亲子诉讼实践中单一化的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益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作为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从尽可能维护原先亲子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将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但是却有护士了对其他利益主体相关权益的维护和具体个案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亲子鉴定的程序倾向过程设计,忽视时候救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亲子鉴定技术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DNA鉴定技术日益具备了极高的精准度,以此为背景,在亲子鉴定的适用研究上理论和司法实践界都将目光的中心放在鉴定适用过程的设计上,而忽视了对被鉴定人程序性权利的维护。笔者认为,对被鉴定人提供时候救济的途径及其必要:其一,亲子鉴定技术虽然用过极高的准确度,但存在误差的可能性是在所难免的;其二,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鉴定对象被濡染等情况加大了鉴定结论出错的风险;其三,鉴定结论是亲子关系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虽然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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